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4422号
原告:无锡天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661313741E,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纺城大道289号深港都会广场10-619。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舞风,江苏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夫,江苏文航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黑龙江中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MA1B76GPXB,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凤凰家居称B区9号楼0单元1-2层000102室。
法定代表人:庞衍辰。
原告无锡天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中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无锡天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天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娄丛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俞亦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