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执保181号
申请人:无锡天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661313741E,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纺城大道**深港都会广场10-619。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春雷,江苏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凤凰·家居城****楼******/div>
法定代表人:庞某某。
申请人无锡天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天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天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成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潘家嘉
书 记 员 钱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