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4422号之一
(2021)苏0214执保140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无锡天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661313741E,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纺城大道289号深港都会广场10-619。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舞风,江苏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夫,江苏文航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黑龙江中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MA1B76GPXB,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凤凰家居称B区9号楼0单元1-2层000102室。
法定代表人:庞衍辰。
原告无锡天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中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苏0214执保140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中润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天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黑龙江中润建设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天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黑龙江中润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娄丛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俞亦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