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信都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热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5民初1713号之二
原告:济南信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凤凰山路3号凤凰山庄26号楼1420。
法定代表人:季永明,总经理。
被告:山东力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高新区凤凰路009号。
法定代表人:郝振刚。
被告:山东力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866号中润世纪财富中心1号楼11层1104室。
负责人:逯纯法。
被告:济南热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建设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新。
原告济南信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力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力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被告济南热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济南信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信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信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0元,减半收取计3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62元,由原告济南信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清国
审判员  朱广民
审判员  曹新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苏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