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6332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莎莎、余力,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博宇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新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82947054C。
法定代表人:张琴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博宇机电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拟与被告进行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史彦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季旭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