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财保206号
申请人:国氢控股有限公司,企业编号:MA1JAP7H2,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AP7H22,国家:中国,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景乐路228号7幢P185室,电子邮箱:1391010XXXX@139.com。
法定代表人:陈哲,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氢枫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企业编号:MA1HKWR7X,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KWR7XH,国家:中国,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南路888号1405室。
法定代表人:方沛军,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氢储(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编号:MA1JBHUU9,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BHUU90,国家:中国,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金廊公路41号14幢B213室,电子邮箱:caoj@hyfun.cn。
法定代表人:方沛军,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国氢控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氢枫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氢储(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币3,414,000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上海氢枫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持有氢储〈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比例16.2%)和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通知补正)。担保人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愿意为申请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氢枫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氢储(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币3,414,000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开户行、账号详等见“财产保全申请书”),期限为一年;
二、以上查封冻结不足人民币3,414,000元部分,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氢枫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持有氢储(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比例16.2%和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权三个专利权(开户行、账号、股权登记、专利权登记信息详等见“财产保全申请书”),期限为三年;
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居勇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季俊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汇编版)》(实施日期20220101)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