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中捷建筑有限公司

平乡县今朝商砼有限公司与邢台市中捷建筑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32民初1148号
原告:平乡县今朝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乡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邢台市中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宗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豆占勇,男,汉族,***年2月16日出生,现住平乡县。
原告平乡县今朝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市中捷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平乡县今朝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平乡县今朝商砼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乡县今朝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原告平乡县今朝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