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31民初92号
原告:邢台市中捷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件只乡件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1601255658P,组织机构代码601255658。
法定代表人刘会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虎,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府前街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1MA07L7WC97,组织机构代码MA07L7WC9。
负责人丁秀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邢台市中捷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邢台市中捷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邢台市中捷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毕 肃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灵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