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新23民终3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铭望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铭望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上诉人山西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某设备安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某建工公司)、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4)新2325民初3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某设备安装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4)新2325民初33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山西某设备安装公司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山西某设备安装公司从未授权任何人与其签订《工程项目内部经营承包协议》,双方至今没有任何业务往来,更无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山西某设备安装公司对该协议的签订磋商过程、协议内容、金额等均不知情。该协议法定代表人签字“孙某”不是山西某设备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本人签署,公章是否为山西某设备安装公司公章山西某设备安装公司持怀疑态度,该协议应当无效。且新疆某建工公司并未向一审法院提交承包协议原件,一审法院在未对承包协议真实性进行审查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该协议真实有效,违反证据认定规则。2.一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缺席审理剥夺了山西某设备安装公司的权利。3.一审法院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若羌县某加油加气站有限公司,属于重大的诉讼程序违法。4.一审法院认定案由错误,致使管辖法院错误。本案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新疆某建工公司辩称,1.案涉的工程项目内部经营承包协议虽系扫描件,但为李某通过微信发送新疆某建工公司,新疆某建工公司要求李某邮寄原件,但李某一直未邮寄。2.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李某联系新疆某建工公司的工作人员添加德仕通法定代表人孙某的微信,由孙某给新疆某建工公司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人名单、工人的身份信息以及银行账号,并非对承包协议毫不知情。李某作为协议的乙方并未提出上诉,视为认可协议的真实性,且新疆某建工公司在一审中提供了其他证据,并非仅凭一张照片证明案件事实。3.因协议丙方处加盖有山西某设备安装公司公章,该签名是否为山西某设备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不影响合同成立。山西某设备安装公司对协议上公章真实性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证据予以证明。4.本案与若羌县某加油加气站有限公司无关,其并不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5.案涉项目仅为清包工,一审法院将案由确定为劳务合同并无不当。根据案涉协议第17条约定,一审法院有管辖权。
李某辩称,对上诉人的上诉意见认可。
新疆某建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山西某设备安装公司返还新疆某建工公司多支付的农民工工资367,156.8元,并承担自2024年6月22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LPR利率支付利息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3年11月18日,新疆某建工公司与案外人瑞阳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甲方:瑞阳公司乙方:新疆某建工公司······1.工程承包基本情况:1.1工程名称:若羌县某加油加气站有限公司加气加油站项目1.2工程地点:若羌县伊吞布拉克镇1.3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主体工程、主体工程的设计变更及经济签证等(按实际工程量结算)。装修工程不在本合同范围内。1.4承包方式:乙方提供劳务及辅材(主材甲供)2、合同价款:本合同总价款为:壹佰叁拾陆万伍仟零伍元整,1,365,005元(含3%的税金);合同范围内作业内容价格按照乙方提供的劳务费报价清单单价结算,最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3、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的7日内,付总价款的10%的预付款,材料到场开始施工时付总价款的20%,剩余工程款按月进度支付,待项目完工付至合同价款的90%,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付至结算价的97%,留3%质保金,质保期满二年后付清。2.3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8月30日······5、双方约定:5.1、本项目所需乙方至有关部门缴纳的农民工保证金由甲方代缴,此款从乙方最后一笔工程款中扣出。5.2、甲方最终在有关部门备案的工程造价金额与乙方签订本合同金额之差,由甲方承担差额部分2%的管理费。5.3、由于本工程为甲供材项目,甲方所采购的材料可通过乙方公司进行付款,也可以由甲方直接采购,所取的发票需给乙方提供复印件,以备税务部门检查······6.7、以上未说明列出的材料,但在施工工程中为必要的,均由公司甲方负责采购并及时运输至施工现场。如果发包方有新增加的工程量,由甲乙双方确认签字,另外单独核算。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到建设局备案的合同,乙方给甲方开具的工程款发票,除劳务费发票之外所产生税金及管理费,由甲方承担。7、乙方责任:按甲方要求及国家颁布的有关《施工技术规范》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验收规范和质量检查标准,确保工期。并同步编制工程进度资料,及时上报甲方。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服从甲方管理;执行甲方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及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铲车、挖机、拉施工用水、拉沙子的运输车辆细砂由乙方筛选、拉运到工地、基础开挖、回填所产生的机械费用由乙方负责,双方约定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乙方必须做好自己施工人员的管理工作,协助好甲方在不影响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节约材料。不得肆意浪费甲方提供的各种材料······发包方:若羌县某加油加气站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祁某代理人:王某2023年11月18日承包方:新疆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马某代理人:王某甲李某2023年11月18日”附若羌县加油站劳务费清单。2024年3月25日新疆某建工公司与李某、山西某设备安装公司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以下简称承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企业名称:新疆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项目负责人:李某(以下简称乙方)担保方:山西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甲、乙双方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承建的若羌县某加油加气站工程,丙方愿为乙方的承包经营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事宜,经三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以资三方共同遵照履行。······第二条甲方经公司经管会研究,同意乙方以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文明施工、包项目债权债务、包违约责任、包项目盈亏的承包方式,承包经营若羌县某加油加气站项目,乙方保证按期按质按量完成施工······承包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对本项目结算完毕之日止。第六条相关费用:1、管理费:公司管理费按工程审计价3%计取,按照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到账金额3%扣取,不足部分在最后一笔工程款中扣除······第十三条任何一方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均需成立工作组接管该工程项目,并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在甲方接管该工程项目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该派人与甲方办理结算。如因乙方的原因解除合同的,乙方施工的部分验收合格后,应按甲方中标的图表清单造价决算。扣除乙方施工期间出现的亏损、负债、违约金、罚款、管理费等合同约定的扣减部分,按照剩余金额70%向乙方支付,另外30%部分作为解除合同违约金。在工程完工且结算款全部到账后14个工作日内交付乙方。如因甲方原因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返还该工程的实际投入(应按实扣除乙方施工期间出现的亏损、负债、各项违约责任等),并按返还金额的3%向乙方支付补偿。第十四条本合同项下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经营项目的亏损、承包费、税费、材料及民工工资等欠款、赔偿金、违约金、甲方实现权利的费用如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由乙方承担,丙方(如有)为乙方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丙方的担保期限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结算完毕满五年之日止。······3、乙方每次上报工人工资须向甲方提交工人工资表,应注明工作种类、计费标准、工作量或工作时长并由乙方签字,若出现拖欠未申报的工人工资或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甲方损失或垫付,甲方有权就该笔款项自工人工资应付之日起至乙方向甲方赔付之日按日万分之六标准向甲方支付赔偿金。未向甲方提交工资表或提交工资表但不符合约定的,按每次10000(壹万)元的标准向甲方缴纳罚款,由甲方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4.乙方申领材料款须提供材料清单,应包括材料种类、规格、价格、数量等,工地收取货物时须制作收货清单。上述清单须有乙方签字,未向甲方提交清单或提交清单但不符合约定的,按每次10000(壹万)元的标准向甲方缴纳罚款,由甲方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甲方:新疆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马某乙方:李某丙方:山西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孙某。”同日李某出具承诺书:“本人李某自愿以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文明施工、包项目债权债务、包违约责任、包项目盈亏的总承包方式承包:新疆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名称)若羌县某加油加气站,新疆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建设单位)若羌县某加油加气站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名称)若羌县某加油加气站合同内容本人完全认可,作为实际施工负责人,自愿承担承包方(万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所有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所有人工工资及材料款均有本人承担,如因拖欠人工工资、工程材料费用等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或经济法律纠纷牵扯到新疆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按照内部承包合同向新疆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如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所有经济责任均由本人承担,如给新疆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造成不良记录、罚款、整改、停业等处罚自愿按照实际损失的2倍给予赔偿。所有赔偿在实际损失发生后三日内支付,否则按照日千分之三计算利息。承诺人:李某2024年3月25日。”自2024年4月15日,新疆某建工公司开始根据李某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向工人支付工资437,156元。6月22日在项目未完工的情况下,李某离开项目工地,新疆某建工公司到案涉工地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新疆某建工公司及李某合计向工人支付工资75,000元。2024年7月4日王某甲通过短信向李某发送通知,主要内容如下:“李某新疆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若羌县某加油加气站项目,现公司通知李某在2024年7月9日至10日在施工现场进行工程造价预算和公证处进行已完工程量的确认,人员一并到达,如果不能到达,一切后果自负。特此通知新疆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7月5日。”李某以未收到通知为由,未到场进行确认。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4年6月22日起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1%。一审法院认为,针对李某是否应当退还新疆某建工公司超付的工资367,156.8元问题。内部协议约定“任何一方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均需成立工作组接管该工程项目,并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在甲方接管该工程项目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该派人与甲方办理结算。如因乙方的原因解除合同的,乙方施工的部分验收合格后,应按甲方中标的图表清单造价决算。扣除乙方施工期间出现的亏损、负债、违约金、罚款、管理费等合同约定的扣减部分,按照剩余金额70%向乙方支付,另外30%部分作为解除合同违约金。”6月22日,李某离开项目工地后,新疆某建工公司接管了该项目工地,李某未与新疆某建工公司办理结算,在新疆某建工公司以短信形式通知其到工地进行结算后以未收到通知为由也未到工地上进行结算。故李某应当依约承担新疆某建工公司的损失,新疆某建工公司根据李某提交的工资表合计向李某班组工人支付农民工工资及机械人工费用合计437,156元,但根据调解协议书及在场工人出具的证明证实工人收到的工资总额是75,000元,其中的362,156元并未发放到工人手中,故该部分应当向新疆某建工公司退还。内部协议约定“若出现拖欠未申报的工人工资或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甲方损失或垫付,甲方有权就该笔款项自工人工资应付之日起至乙方向甲方赔付之日按日万分之六标准向甲方支付赔偿金。”现新疆某建工公司主张自李某离开项目工地之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损失,未超出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针对山西某设备安装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问题。内部协议中约定“十四条本合同项下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经营项目的亏损、承包费、税费、材料及民工工资等欠款、赔偿金、违约金、甲方实现权利的费用如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由乙方承担,丙方(如有)为乙方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丙方的担保期限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结算完毕满五年之日止。”根据该约定,山西某设备安装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五年,该合同自2024年7月10日结算完,故尚在担保期限内。遂判决:一、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疆某建工公司退还劳务工资362,156元,并以362,156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22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损失直至工资退还完毕为止;二、山西某设备安装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新疆某建工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山西某设备安装公司提交银行交易明细7张、授权委托书1份,拟证明山西某设备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曾向李某借过钱,李某用案涉工程款偿还了部分借款。授权委托书系明山西某设备安装公司因另外的工程向李某出具过委托书,但本案的工程山西某设备安装公司并未授权。
经质证,新疆某建工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问题均不认可。山西某设备安装公司公章非授权使用属于内部管理问题,与其无关。孙某与李某之间的私人经济纠纷与本案无关。李某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其证明问题均认可。
银行交易明细仅能证明孙某与李某之间存在款项往来,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有借款的合意。即使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亦不影响山西某设备安装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山西某设备安装公司在另外工程中出具的委托书并不能推翻山西某设备安装公司在案涉协议中盖章的事实。综上,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
新疆某建工公司提交证据微信聊天记录28张,拟证明:1.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系由李某签字后并协调山西某设备安装公司盖章签字,将扫描件发于新疆某建工公司;2.在发放工资过程中,李某因信号不好,要求新疆某建工公司财务人员添加山西某设备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的微信,后由孙某提供工人工资表及相关账户信息后发放相关数额的工人工资。
经质证,山西某设备安装公司对微信聊天记录中与其法定代表人孙某的聊天记录真实性认可,对于其他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不认可,认为在案涉协议上签字并盖章的行为系李某自行操作,山西某设备安装公司并不认可。发送工资表系因李某为偿还欠孙某的钱,才向孙某提供的人员名单。与新疆某建工公司会计对账,系孙某为保证自己拿到钱。李某对微信聊天记录中其本人聊天的聊天记录真实性认可,对于其他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不认可,表示与新疆某建工公司签的协议是其自行与新疆某建工公司签订,山西某设备安装公司的章子亦是其自行盖上,与山西某设备安装公司无关。因山区信号不好,李某便让孙某与新疆某建工公司会计联系,仅让孙某帮忙把工资表发给新疆某建工公司,由李某提供名单,工资表经新疆某建工公司会计制作后发给李某签字。
因该组聊天记录能够反映孙某对案涉工程明知且认可,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予以确认。
李某提交聊天记录1张,拟证明工资表上的工人名单系李某向新疆某建工公司提供,由新疆某建工公司制作好后发给李某。
经质证,新疆某建工公司对该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可,认为工人的信息、银行账户及应发工资数额均为李某提供,新疆某建工公司出示的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工资表中有李某对于工人信息、账户及实发工资情况的签字确认。山西某设备安装公司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其证明的目的均认可。
该聊天记录可以证实李某所要证明的事实,但仅证明工资表系新疆某建工公司制作好后发给李某并不影响山西某设备安装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山西某设备安装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首先,山西某设备安装公司庭审中认可在案涉协议签订期间李某持有山西某设备安装公司印章,李某亦表示在案涉协议上加盖的确系山西某设备安装公司的印章,由此可推定案涉公章确为山西某设备安装公司公章,故本院对山西某设备安装公司该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其次,通过山西某设备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向新疆某建工公司发送案涉工程工人身份及银行卡的事实可知,山西某设备安装公司对案涉工程系明知且认可的。最后,即便山西某设备安装公司对李某在案涉协议上加盖公章并不知情,但山西某设备安装公司放任他人持有公司公章,系自己将风险交于他人。山西某设备安装公司公章内部管理存在问题,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故山西某设备安装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据案涉三方协议约定,判令山西某设备安装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山西某设备安装公司上诉认为应追加若羌县某加油加气站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经审查,若羌县某加油加气站有限公司与本案无关,故山西某设备安装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的上诉主张不成立,一审法院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山西某设备安装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32元,由山西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