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902执1389号
被执行人:福建超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执行人:宁德市鑫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宁德市蕉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超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德市鑫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但被执行人宁德市鑫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被执行人房产另案处置中。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本,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亦霖
审 判 员 卢小洋
审 判 员 陈 庄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汤先钰
书 记 员 谢允挺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