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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超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铜陵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民初3753号
原告:福建超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岸上玫瑰花园NA-12-501。
负责人:罗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墨可,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大道中段1759号。
法定代表人:杜鹏飞,董事长。
原告福建超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被告铜陵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福建超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超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超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25元(已减半),由原告福建超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贝贝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