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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超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武夷山市兴田镇城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82民初325号
原告:福建超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濉溪镇建莲北路南岗堡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49061331D。
法定代表人:陈文玉,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圣超,系公司员工。
被告:武夷山市兴田镇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夷山市兴田镇城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78416895111。
法定代表人:李坚松,村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澜,福建成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再美,福建成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福建超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夷山市兴田镇城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福建超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超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70元,减半收取计2135元,由福建超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妃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慧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