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824民初3507号
原告:李某,男,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嘉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嘉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华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承德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计775.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