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执11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盛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陈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喷得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原金属结构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87年5月22日生,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13日生,住陕西省合阳县。
被执行人***,男,1981年12月20日生,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申请执行人***盛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喷得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8)陕0113民初7426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现当事人双方就本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陕0113执1124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奕鹏
审判员 吴 江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变红
打印:相丽华校对:张变红2019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