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鼎盛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某某盛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与陕某某农作物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执328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4月28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30日生,住所地咸阳市三原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8)陕0113民初176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其它金融理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以上情况,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同时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901700元及利息,未受偿2901700元及利息。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陕0113执32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奕鹏
审判员  吴 江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变红
打印:相丽华校对:张变红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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