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16执1157号
申请执行人***盛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盛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盛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6民初1473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盛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116执11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恒轩
审 判 员 李晓军
审 判 员 郝海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继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