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鼎盛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西安鼎盛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与陕西安德瑞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3执2511号
申请执行人***盛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183。
法定代表人:陈琳,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火车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721。
负责人:高筱莉,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盛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与陕西***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盛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本院已将上述查询情况反馈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上述情况,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反馈至申请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人应某某598935元及利息,未受偿598935元及利息,综上所述,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陕0113执25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哲
审判员薛骞
审判员吴江
二0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瑞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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