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执799号
申请执行人***盛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陈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城市春强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海城市。
申请执行人***盛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城市春强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113民初8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海城市春强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申请执行人***盛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立案有误,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陕0113执799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骞
审判员 张哲
审判员 吴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进
打印:张进校对:张进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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