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德机械(上海)有限公司

豪德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民终151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豪德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方塔**路**号。
法定代表人:HeinerKudrus。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2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上诉人豪德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民初19126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豪德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以案外和解为由,先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豪德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各自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豪德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上诉人***各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豪德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各半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建辉
审判员  杨 力
审判员  叶 佳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仇佳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