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铝铝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航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贵州中铝铝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113民初39号

原告:深圳市海航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大道以东天利中央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曾送来。

委托代理人王燕,上海市广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211034825。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钟益平,上海市广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中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工农街**铝及铝加工基地指挥部div>

法定代表人:张荣。

原告深圳市海航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贵州中铝铝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海航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海航通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海航通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0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053元,由原告深圳市海航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石 玉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祝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