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苏0281民初190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圣博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中铝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圣博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贵州中铝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圣博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圣博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中铝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元(江阴市圣博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圣博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高山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