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202民初10790号
原告安徽莘烁科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欣奕华制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莘烁科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莘烁科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安徽莘烁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玲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