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欣奕华制药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徽宁电气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与阜阳欣奕华制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181民初5021号
原告安徽徽宁电气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欣奕华制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安徽徽宁电气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徽宁电气仪表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徽宁电气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68元,减半收取2484元,由原告安徽徽宁电气仪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岗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