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83493号
原告:***,男,194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省北海市银海区四川路271号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鑫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33号C区6栋(鑫鼎大楼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鑫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生物产业园桔乡路5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邮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2899号1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宜昌市鑫鼎实业有限公司、鑫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邮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2022年3月28日,因新冠肺炎疫情上海市人民政府采取管控措施,本案受影响不能正常参加相关诉讼活动;因此,本案须待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继续审理,故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