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2828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
被告:鑫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XX园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何建刚,具体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鑫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93元,减半收取计109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郑 彤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丹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