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91民初1000号
原告:湖北建夷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90561047Y,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体育场路7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家华,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60658226W,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生物产业园桔乡路509号。
法定代表人:何建刚。
原告湖北建夷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鑫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建夷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建夷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 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巧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