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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献县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929民初5031号 原告:河北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佳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献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献县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印]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