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403民初2696号
原告:孙某,女,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原告孙某与被告某某(山东)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2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