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执异5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731793168,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枣曹路3888号。
申请执行人: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商业登记证号:××-000-02-20-6,住所地: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51号。
被执行人:远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商业登记证号:××-000-10-19-6,住所地:香港九龙观塘海滨177号海裕工业中心3楼。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银行)与被执行人远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通发展公司)、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通纸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1)鲁04执383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扣留)远通发展公司在远通纸业公司的破产债权受偿金额15525888.15元,要求远通纸业公司协助执行,远通纸业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远通纸业公司异议称,贵院以(2021)鲁04执383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远通发展公司在远通纸业公司管理人账户中的破产债权受偿金额15525888.15元。远通纸业公司认为南洋银行据以执行的债权已经消灭,无权提起执行。一、南洋银行对涉案的债权已经管理人申报了债权,业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并经薛城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且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重整计划对其申报债权已经有了分配方案,其据以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消灭。2021年3月22日,南洋银行向管理人申请债权总金额为28372139.21元,2021年5月11日管理人收到枣庄中院(2020)鲁04民初266号民事判决,故对于其申报的上述债权总额予以确认并将《债权审查意见》邮寄给南洋银行代理人,南洋银行在收到《债权审查意见》后在法定期限内无异议,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403破13号之三民事裁定对包含南洋银行在内的无异议债权予以裁定确认,根据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南洋银行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本金总额为26329687.5元,本金分四年五期全部予以清偿,对其首期清偿金额5425937.5元,第2-5期每期应清偿5425937.5元,南洋银行同其他所有普通债权人一样清偿率100%,重整计划通过后,2021年9月30日,远通纸业公司向南洋银行寄发了《分期留债确认书》,远通纸业公司承诺对剩余四期清偿款继续承担清偿责任。2021年12月14日,远通纸业公司已将南洋银行应得的破产重整首期款5425937.5元付至法院指定账户。所以,根据《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均有约束力”,至此,远通纸业公司重整案中,远通纸业公司已根据贵院生效的(2020)鲁04民初266号同事判决承担了保证责任并实际履行,南洋银行据以执行的债权已经消灭。二、远通纸业公司对南洋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据生效的(2020)鲁04民初266号民事判决对远通发展公司行使追偿权。在远通纸业公司重整计划通过后,远通纸业公司即已履行了(2020)鲁04民初26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保证责任,同时,对于在管理人账户中的********.15元所谓远通发展公司破产清偿债权款,因远通纸业公司已承担了保证责任并从而享有追偿权,所以,管理人账户中的该笔资金从性质上说不再属于远通发展公司所有,管理人有权代远通纸业公司行使追偿权,将该笔款项扣留、划转至远通纸业公司,便于确保远通纸业公司追偿权的行使,以及贵院生效判决在境内获得执行,否则,远通发展公司注册地位于香港,对于远通纸业公司来说,通过境外司法协助途径行使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追偿权,希望渺茫,更何况,这笔15525888.15元资金的成功追偿后对于保障“涅槃重生”的远通纸业公司的生产步入正轨、近千名职工稳定就业、远通纸业公司的母公司在香港上市的复牌成功与否非常重要,恳请贵院审慎处理,对管理人账户中冻结的15525888.15元予以解除冻结为盼。
申请执行人南洋银行答辩称,一、远通纸业公司已通过其破产管理人对远通发展公司在远通纸业公司重整案件中享有的破产债权予以确认,现远通发展公司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洋银行有权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远通发展公司在远通纸业公司处享有的破产分配额。远通纸业公司因此提出执行异议在事实和法律上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薛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日作出(2020)鲁0403破13号民事裁定,批准了远通纸业公司管理人重整计划,远通发展公司的受偿总金额为15525888.15元,受偿方式为一次性全额清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因此,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有效执行,南洋银行有权申请枣庄中院依法冻结远通发展公司在远通纸业公司破产重整案中的受偿金额,并申请法院提取该笔受偿金额15525888.15元过付至南洋银行。二、远通纸业公司破产重整案中,破产重整计划的通过,并不影响南洋银行依法享有依据(2020)鲁04民初266号民事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远通发展公司的权利。《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赋予破产重整计划或分配方案有可以宣告债权人债权消灭的效力。经薛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日作出(2020)鲁0403破13号之二民事裁定批准的《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明确留债分期清偿,并非债权消灭。远通纸业公司基于《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内容的错误理解,而认定南洋银行据以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消灭是不成立的。综上,重整计划的执行过程具有不确定性,该方案的表决通过并不当然导致债权人债权的消灭。因此,在(2020)鲁04民初26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前,南洋银行都有权要求主债务人远通发展公司在清偿总额不超过债权总额的前提下,履行清偿债权的义务。三、南洋银行强制执行远通发展公司在远通纸业公司处享有的破产债权,并不影响远通纸业公司对远通发展公司行使追偿权。首先,在(2020)鲁04民初266号民事判决项下,南洋银行是债权人,远通发展公司是主债务人,远通纸业公司是次债务人,远通纸业公司对远通发展公司的追偿权是基于代偿远通发展公司债务的基础之上,南洋银行对远通发展公司的债权明显优先于远通纸业公司对远通发展公司的追偿权。其次,根据(2020)鲁04民初266号民事判决,南洋银行申请执行远通发展公司对远通纸业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15525888.15元的款项执行到位后,南洋银行对远通纸业公司的破产债权将同步减少15525888.15元,并没有增加远通纸业公司的代偿金额。综上所述,远通纸业公司的执行异议不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并继续执行远通发展公司对远通纸业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
经查明,关于南洋银行与远通发展公司、远通纸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鲁04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远通发展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向原告南洋银行偿还借款本金港元312500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人民币209906.55元、翻译费人民币7500元、香港公证转递费港币34600元;二、被告远通纸业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翻译费,香港公证转递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远通发展公司追偿;……。该案执行过程中,经南洋银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1)鲁04执383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扣留)远通发展公司在远通纸业公司的破产债权受偿金额15525888.15元,要求远通纸业公司协助执行。
另查明,关于被执行人远通纸业公司破产重整一案,薛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日作出(2020)鲁0403破13号之二民事裁定,批准了远通纸业公司管理人重整计划。在远通纸业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南洋银行申请了债权,经远通纸业公司管理人审查确认,南洋银行债权本金26329687.5元,利息1350202.93元,其他债权576505.78元,合计债权总额28256396.21元。根据远通纸业公司重整计划,远通发展公司作为关联方在远通纸业公司的一次性全额清偿债权为15525888.15元。
本院认为,关于南洋银行与远通发展公司、远通纸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远通发展公司作为主债务人,应当承担直接清偿债务。本院冻结远通发展公司在远通纸业公司的受偿债权,符合法律规定。在远通发展公司向南洋银行履行债务后,将同步等额减少远通纸业公司的保证义务,远通纸业公司对此不存在行使追偿权问题。远通纸业公司重整计划的通过,并不影响南洋银行依据(2020)鲁04民初266号民事判决对远通发展公司享有的债权,远通纸业公司提出其重整计划对南洋银行申报的债权有了分配方案,南洋银行据以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消灭的异议理由,于法无据。综上,异议人远通纸业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介清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