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3民初2460号
原告:***,男,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告:枣庄市兴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临山路艺华眼镜店往南150米清泉巷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670531310L。
法定代表人:夏伟伟,经理。
被告: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枣曹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731793168。
法定代表人:施姚峰,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枣庄市兴民劳务有限公司、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宋宜长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 鹏
书 记 员 邵长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