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鲁0403民初2365号
原告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远通纸业管理人)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仁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通纸业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诚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20年12月30日本院裁定受理远通纸业破产清算,远通纸业和被告分别于2020年7月28日、2020年7月31日签订的两份《购销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即《购销合同》的债权起始时间分别为2018年3月20日起、2018年3月22日起,结合从远通公司电子账单显示,在2018年3月20日-2020年7月28日期间被告债权为181,955,533.98元,2020年7月29日至2020年9月30日被告的债权为-137,086,334.10元,从而证实被告债权形成于签订《购销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之前,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在之前没有设定过抵押担保。抵押登记分别在2020年7月29日、7月31日、8月4日办理,且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间处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的期间内。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所以,本案为被告抵押担保的债权实际是为之前的不享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设定的抵押。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涉案的房产土地的抵押担保应予撤销。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视为放弃自身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我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鲁0403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远通纸业破产清算,并于同日指定原告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远通纸业和被告分别于2020年7月28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编号UPP/SJ160101)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UPP/SJ200726)被担保最高债权额为2亿元;于2020年7月31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编号UPP/SJ160102)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UPP/SJ200731)被担保最高债权额为8000万元。上述二份购销合同约定:就被告供给远通纸业原料煤炭、胶乳、淀粉达成协议,对担保方式约定用远通纸业房产土地抵押,本合同的有效期为2018年3月至2023年7月26日,双方还约定了货物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单价、交货地点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上述二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总担保债权额2.8亿元,用以担保的抵押物详见抵押清单,抵押期限自2020年7月至2023年7月26日止,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中及此前后发生的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双方还对办理抵押登记、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远通纸业在2020年7月29日-8月4日期间将其名下的64幢房产、12宗土地为被告诚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提交《抵押登记信息》56张、《枣庄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8张,并提交了详细的抵押清单:经核对清单与原告提交的抵押登记记录相一致(附抵押登记物清单于后)。原告提交了自2018年3月20日至2020年7月28日远通财务电子账单、2020年7月29日至2020年9月30日远通电子帐以及数据汇总证明,远通纸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为被告在2018.3.20-2020.7.28期间产生的181,955,533.98元的债权办理抵押登记,2020年7月29日至2020年9月30日根据远通电子财务账单反映出被告的债权为-137,086,334.1元。原告以远通纸业抵押登记担保的债权是双方签订抵押合同之前的债权,遂提起本诉。
撤销原告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64幢房产、12宗土地为被告**(中国)有限公司办理的的抵押登记。(附抵押登记物清单于判决书后)。案件受理费1,441,800元,由被告**(中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志胜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