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4民终2986号
上诉人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宏康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403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宏康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宏康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403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宏康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349元,由宏康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698元减半收取为7349元,由宏康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丽
书记员高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