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之鼎铁路机电有限公司

上海协力卷簧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国之鼎铁路机电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2民终96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协力卷簧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兆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龙,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紫薇,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国之鼎铁路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蔡国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崟涛,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敏,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协力卷簧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国之鼎铁路机电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5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协力卷簧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协力卷簧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协力卷簧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50元,由上海协力卷簧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张黎明
审判长  刘海邑
审判员  彭 浩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丹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