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31民初1949号
原告石家庄三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18352515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3月6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8月3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家庄三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石家庄三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三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三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0元,减半收取计1,95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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