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顿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

某某优霓塔传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莱顿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5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盖茨优霓塔传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华申路233号A部位。

法定代表人:沈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淼,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莱顿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霞盛路29号。

法定代表人:保尔·罗宾荪(PaulRobinson),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路8号。

法定代表人:尹同跃,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盖茨优霓塔传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莱顿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盖茨优霓塔传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另,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新世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决议解散于2017年9月20日注销。

本院审查认为,盖茨优霓塔传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盖茨优霓塔传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志弘

审判员  曹 刚

审判员  毛立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许常海

书记员芦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