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鲁德曲轴有限责任公司

滨州市信和盛运输有限公司与滨州鲁德曲轴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91民初365号之一

原告:滨州市信和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梁才商贸街。

法定代表人:王朋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兰本,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滨州***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二十二路以东长江三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王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公司员工。

原告滨州市信和盛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轴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滨州市信和盛运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信和盛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市信和盛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9元,减半收取2444.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滨州市信和盛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万旺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