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91民初365号之一
原告:滨州市信和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梁才商贸街。
法定代表人:王朋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兰本,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滨州***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二十二路以东长江三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王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公司员工。
原告滨州市信和盛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轴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滨州市信和盛运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信和盛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市信和盛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9元,减半收取2444.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滨州市信和盛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万旺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