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91民初331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1年3月23日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清江浦区清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4年8月23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江苏中东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810420215,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路14号五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美丰生物科技(淮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53238213649,住所地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实联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其,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东建设有限公司、**美丰生物科技(淮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82元,减半收取2641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5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