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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2772号 原告:***,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被告:江苏中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东路136号淮汽综合楼9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美丰生物科技(淮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苏淮高新区)张码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其。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东建设有限公司、**美丰生物科技(淮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2元,减半收取81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陈 乔 人民陪审员  祁 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