蒂升电梯(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轴欣控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蒂森克虏伯电梯(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2547号
原告:上海轴欣控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宫平,总经理。
被告:蒂森克虏伯电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TobiasPaulOskarEngelmeier,董事长。
原告上海轴欣控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蒂森克虏伯电梯(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伟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丁 伟
审 判 员 张 波
人民陪审员 江 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郝祥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