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三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双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潍坊三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792财保218号
申请人江苏双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三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941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三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41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案件申请费1991元,由申请人江苏双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