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71民初4382号
原告:甘肃宏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垚,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酒泉三七启欣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
原告甘肃宏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酒泉三七启欣煤化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甘肃宏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宏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宏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甘肃宏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挺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