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甘肃宏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酒泉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81知民初39号 原告:甘肃宏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甘肃宏博安全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嘉峪关市讨赖河北岸休闲商业街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MA74BX5R6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酒泉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曾用名酒泉三七启欣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金塔县北河湾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1561141399A。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甘肃宏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博公司)诉被告酒泉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矿业公司)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 宏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金源矿业公司支付宏博 公司技术咨询报酬211408元;2、金源矿业公司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赔偿宏博公司违约金;3、金源矿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7日,宏博公司与金源矿业公司在甘肃省嘉峪关市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书》,合同约定宏博公司向金源矿业公司提供年产100吨焦化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总费用为528520元;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金源矿业公司***公司支付317112元,报告书评审通过后支付211408元。9月24日,金源矿业公司***公司预付317112元。宏博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技术服务工作,并于2020年9月22日向金源矿业公司提供《酒泉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年产100吨焦化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5本,并组织相关专家经过现场审查、验收,最终结果交由金源矿业公司上报到金塔县卫生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21日,宏博公司向金源矿业公司提供《酒泉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年产100吨焦化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10本,并组织相关专家经过现场审查、验收,填写完成了甘肃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表,最终资料由金源矿业公司上报到酒泉市应急管理局,至此合同约定宏博公司的义务已经履行。***公司多次向金源矿业公司提出开具合同全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结算的申请,均被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此后,金源矿业公司至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金源矿业公司应***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咨询报酬共计211408元,并依法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022年6月6日,金源矿业公司更名为酒泉三七启欣煤化工有限公司,故现起诉维权。 金源矿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提出宏博公司诉金源矿业公司为委托服务合同纠纷,宏博公司所主张委托费用并不涉及知识产权。2022年8月3日,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基于委托费已作出(2022)甘0271民初3659号民事裁定书,故请求将本案移送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另2022年7月29日,酒泉三七启欣煤化工有限公司经工商变更登记重新更名为金源矿业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宏博公司提出其与金源矿业公司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书》,约定宏博公司向金源矿业公司提供年产100吨焦化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服务;宏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后,金源矿业公司却拒付技术咨询报酬为由,起诉追索技术咨询报酬。宏博公司与金源矿业公司签订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书》系技术合同,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均不在甘肃省玉门市,故本院没有管辖权。同时,本案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亦不属于本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范围。金源矿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应当将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晋 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