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71民初4276号
原告:甘肃宏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讨赖河北岸休闲商业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垚,女。
被告:*****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北河湾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甘肃宏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博公司)与被告*****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宏博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博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宏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甘肃宏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