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71民初3659号
原告:甘肃宏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讨赖河北岸休闲商业街9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垚。
被告:酒泉三七启欣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北河湾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宏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博公司)与被告酒泉三七启欣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欣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宏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启欣公司支付其技术咨询报酬20000元及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23日,甘肃宏博安全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乙方)与酒泉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甲方)在嘉峪关市签订《安全技术咨询合同书》,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年产100吨焦化项目重大危险源评估技术服务,合同费用20000元。合同签订后,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开展了技术服务工作,于2020年12月21日,向甲方提供《酒泉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3本,上报到金塔县应急管理局,至此合同约定乙方的义务全部完成。后乙方多次向被告发出开具合同全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结算的申请,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拒不履行付款义务。2021年3月3日,甘肃宏博安全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甘肃宏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甘肃宏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2022年6月6日。酒泉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酒泉三七启欣煤化工有限公司,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酒泉三七启欣煤化工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前述合同约定的咨询报酬及违约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启欣公司的住所地系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北河湾工业园区。被告住所地不在嘉峪关市,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亦不属于本院受理的范围,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肃宏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不予收取,退回甘肃宏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