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甘肃宏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酒泉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甘0921民初474号 原告:甘肃宏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酒泉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甘肃宏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博公司)与被告酒泉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矿业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1.酒泉三七启欣煤化工有限公司(曾用名:酒泉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技术咨询报酬211408.00元;2.被告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赔偿原告违约金;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2020年9月17日,宏博公司(下称乙方)与金源公司(下称甲方)在甘肃省嘉峪关市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书》,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年产100吨焦化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总费用528520.00元;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317112.00元;报告书评审通过后支付211408.00元。合同签订后,甲方于9月24日,向乙方预付合同金额60%,即317112.00元。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开展了技术服务工作,于2020年9月22日向被告提供了《酒泉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年产100吨焦化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5本,并组织相关专家经过现场审查、验收,最终结果交由甲方上报到金塔县卫生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21日,原告向被告提供《酒泉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年产100吨焦化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10本,并组织相关专家经过现场审查、验收,填写完成了甘肃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表。最终资料由甲方上报到酒泉市应急管理局,至此合同约定乙方的义务已经完成。后乙方多次向甲方发出开具合同全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结算的申请,均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被告至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2、2021年3月3***公司变更名称为甘肃宏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甘肃宏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2022年6月6日酒泉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酒泉三七启欣煤化工有限公司,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酒泉三七启欣煤化工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前述合同约定的咨询报酬共计211408.00元,并依法支付违约金。本案因被告违约引发,应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请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我方股东已变更,查询到有一份是金源公司与宏博公司两份合同,并未查到2020年9月17日的合同,至今不清楚与原告9月17日的服务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合同价款528520元、付款金额317112元无异议,对欠款数额211408元有异议,认为原告起诉的多了。当时合同中确实没有写违约金如何计算的事情,所以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能成立。 原告提供:证据1、2020年9月17日安全技术服务合同一份(原件),证实我公司与金源公司安全验收技术服务是真实有效的。证据2、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原件一份,证实安全技术服务的成果已完成了。证据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原件一份,证实安全技术服务合同另一个成效也是完成的。证据4、支付款回单一份,证实被告付款317112元。证据5、第三方代付款的协议原件一份,证实甘肃超睿化工有限公司代被告公司付款317112元。 被告质证:对上述5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安全评价合同上面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安全评价协议、验收报告等系第三方出具是否真实无相关证据证实,金源公司与宏博公司的项目最终没有正常运营,对这部分款项金源公司认为不应当支付。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20年9月17日,宏博公司(下称乙方)与金源公司(下称甲方)在甘肃省嘉峪关市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书》,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年产100吨焦化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总费用528520.00元;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317112.00元;报告书评审通过后支付211408.00元。合同签订后,甲方于9月24日,向乙方预付合同金额60%,即317112.00元。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开展了技术服务工作,于2020年9月22日向被告提供了《酒泉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年产100吨焦化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5本,并组织相关专家经过现场审查、验收,最终结果交由甲方上报到金塔县卫生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21日,向金源公司提供《酒泉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年产100吨焦化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10本,并组织相关专家经过现场审查、验收,填写完成了甘肃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表。最终资料由甲方上报到酒泉市应急管理局,至此合同约定乙方的义务已经完成。后乙方多次向甲方发出开具合同全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结算211408.00元的申请,均被金源公司拒绝。2021年3月3***公司变更名称为甘肃宏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甘肃宏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2022年6月6日酒泉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酒泉三七启欣煤化工有限公司,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酒泉三七启欣煤化工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 本院认为,宏博公司与金源公司形成的技术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宏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金源公司提交了技术服务成果,金源公司就应当依约支付技术服务费。宏博公司主张技术服务总费用528520.00元,已支付317112元,下欠211408元未付;金源公司虽对下欠款持有异议,但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抗辩,故宏博公司要求金源公司支付下欠服务费211408元的诉求,本院应予支持。金源公司未依约足额支付技术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如何计算,本院不予支持。因公司名称变更,金源公司的义务由变更后的酒泉三七启欣煤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宏博公司的权利由变更后的甘肃宏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享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酒泉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酒泉三七启欣煤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甘肃宏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211408元; 二、驳回甘肃宏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2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236元,由酒泉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酒泉三七启欣煤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