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冀0503民初3618号
原告:焦作市某某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原告焦作市某某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作某某公司)与被告邢台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作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焦作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840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1384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5.775%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某某公司在2018年10月15日与原告焦作某某公司签订《物资采购合同》,购买原告公司10.075吨Φ300的高功率石墨电极,货款共计51384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在2019年1月22日向被告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截至目前,仅支付500000元,剩余13840元至今未付,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焦作某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物资采购合同》及合同附件《LF炉高功率石墨电极(HPD300)试验技术协议》;
2、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1月20日电极NC入库数量单;
3、转账凭证及河南增值税发票;
4、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及收款收据。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双方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一票结算,但并没有明确约定付款时间,故根据民法典规定应根据交易习惯付款,通常情况下,被告是根据原告供货及开票情况、资金状况等滚动付款。目前钢材市场下行,公司亏损严重,暂时无法支付。另外,原告主张逾期付款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双方合同并未约定;并且,合同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原告主张自2019年1月23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某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5日,被告某某公司(买受人)与原告焦作某某公司(出卖人)签订《物资采购合同》,由被告向原告采购HPD300高功率石墨电极。双方在《物资采购合同》中对标的、数量、价款及交货时间和地点、质量标准、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运输方式、结算方式及时间、违约责任等事项均作出明确的约定。签订合同后,原告向被告交付10.075吨高功率石墨电极,货款共计513840元。并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00元,剩余货款1384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在本案庭审中,被告某某公司认可尚欠焦作某某公司货款13840元。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本案中,被告某某公司对原告焦作某某公司提交的《物资采购合同》、《LF炉高功率石墨电极(HPD300)试验技术协议》、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并认可尚欠原告货款13840元未付,故被告某某公司与原告焦作某某公司所签《物资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焦作某某公司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并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384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损失,由于双方并未明确约定支付货款的时间,本院酌情自本案收案之日(2022年4月19日)起开始计算付款时间,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22年4月19日为年利率3.7%)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邢台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焦作市某某炭素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384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1384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9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算至上述货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焦作市某某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被告邢台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