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3095号
原告:济源市鑫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承留镇南杜村。
法定代表人:李开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卫国,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西化工总厂西邻。
法定代表人:韩健华,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住焦作市中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源市鑫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劲草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