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03民初639号
原告:济源市鑫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省济源市承留镇南杜村。
法定代表人:李开和,经理。
被告:***,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
被告:焦作市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焦作市中站区西化工总厂西邻。
法定代表人:韩健华。
原告济源市鑫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济源市鑫源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源市鑫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长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