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11执保134号
申请人:焦作市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西化工总厂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韩健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广州钿融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70号北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姚之琦,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攀枝花市天亿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李锐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焦作市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价值22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保全人广州钿融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天亿化工有限公司价值22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炳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