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

焦作市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广州钿融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11财保60号
申请人:焦作市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西化工总厂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韩健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州钿融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70号北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姚之琦,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天亿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李锐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焦作市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2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申请人广州钿融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天亿化工有限公司价值22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炳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 峰